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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7月31日  星期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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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报电话

网上举报制度

1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有关规定:
⑴对举报人的姓名、工作单位、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,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。
⑵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、被举报人。
⑶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,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、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。
⑷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,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不公开举报人的身份。
2、被举、控告人的权利:
⑴对被检举、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;
⑵党的基层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对被检举、控告人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时,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,其他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;
⑶有权要求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将检举、控告问题的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;
⑷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、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,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;对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认定本人所犯错误事实、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,有权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。
3、被举、控告人应履行的义务:
⑴配合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查清被检举、控告的问题,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,接受检查和询问,主动交待问题。如有隐瞒、诬陷、抗拒等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;
⑵对所犯错误,必须正确对待,认真检讨,接受处理,不得违反组织决定;
⑶尊重检举、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,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、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,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。
4、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的权利:
⑴对党员、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、党纪或政纪的行为,有权提出检举、控告;
⑵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、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,有权提出申诉,要求复议、复查;
⑶提出检举、控告、申诉后,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,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,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;
⑷有权要求与检举、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;
⑸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,有权提出检举、控告;
⑹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因进行检举、控告、申诉,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。
5、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应履行的义务:
⑴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调查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;
⑵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,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。如有违犯,必须接受教育、劝告、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;
⑶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、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,不得提出与党纪、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。
6、“分级负责、归口办理”的原则: 分级负责,分工归口处理控告、申诉问题,是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。分级负责,是指对于检举、控告和申诉问题,根据干部职务和党组织级别,按照管理权限,分级处理,层层负责。分工归口是指对纪检机关受理范围以外的来信来访,根据来信来访人所属系统或信访问题性质,能及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归口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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